建 议 人: | 市民革 | 建 议 号: | 006 |
标 题: | 关于加强苏州自贸片区法治建设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2019年8月26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不仅是贸易、投资和金融制度的创新区和试验田,也是司法体制、审判机制改革和法官、仲裁员职业化建设的先行区。深化法治建设工作,对处理自贸区案件、定分止争,推动自贸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深化法治建设过程中,既要完善机制机构建设,更要夯实专业化、职业化人才引进培育的沃土。 得益于苏州毗邻国际化大都市的独特区位优势,自贸区的设立必然导致大量跨国企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的入驻,国际商事案件也会呈现猛增势头。 但是目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下称“商事法庭”),尚处于成立初期,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下称“仲裁中心”)还未成立,许多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仍然不够,中外律所交流机制存在空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尚在萌芽阶段。具体问题如下: 一、专业化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没有建立 一方面,自贸区各类案件逐年递增。以近三年园区法院受理案件为例,2017年为5089件,2018年为6198件,2019年为8023件,分别占法院一审案件收案量的42.05%、44.78%、51.41%。虽然商事法庭的设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事案件压力,但现有的审判机制难以满足自贸片区案件的特殊性,如审理国际金融、保险、海关及贸易案件时,缺乏专业人士建议,导致案件审理时间长。另一方面,人员素质与案件特性不匹配。《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产生范围仅限于“本辖区”,导致候选人的产生范围小,人员结构单一,应对国际金融等领域复杂案件的专业化能力不足。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很难给出专业化建议,无法起到实质性参审作用,无法辅助法官加快案件审理,缩短审理周期。 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速度有待提高 健全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机制,对提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市场的投资热情和信心具有积极作用。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落户在园区,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产品等必将衍生出许多新现象新问题,这对司法系统专业化办案、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但目前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力度不够、速度不快的问题。一方面,行政保护中各部门履职力度不够,信息存在滞后。另一方面,司法保护存在时间长、程序繁杂等特点,纠纷解决效率低。 三、仲裁机制尚不健全 仲裁是解决商事争端的重要途径之一,成立仲裁中心是自贸片区经济国际化、专业化发展的必然途径。目前,苏州自贸片区仲裁中心还在筹建当中,《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录》也在酝酿之中,仲裁的突出作用还无法有效发挥。 四、涉外法律服务市场还不完善 数据显示,苏州律师行业主营收入中涉外业务占比不足5%,传统的民商事诉讼业务及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是律师收入的主要来源。据统计,2019年江苏省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有635名,占全省律师的2.31%;入选全国千人涉外律师人才库的苏州律师仅有12名。专业律师的缺位,难以满足自贸片区涉外业务发展的 综上,我们建议如下: 一、合理优化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 一方面,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牵头,在全市范围内,按照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流程,逐级推选各领域、各专业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将各区名单汇总到市中院,建立不同领域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库。同时,在推选过程中,主动契合自贸区涉外案件需求,实现供需匹配。由市中院垂直管理的商事法庭可以自主从库中选择与审判需求相符的专业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专家库由市中院负责实行动态化管理。 另一方面,借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制,实现长三角区域专家库信息共享。借助上海的人才优势和处理涉外案件的丰富经验,以顾问形式,邀请专家人才参与涉外案件审理,从实质上突破人民陪审员属地限制。早在2014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由南沙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任命港澳籍人民陪审员的做法,突破了属地的限制,苏州市也可以积极借鉴此类做法。考虑到外地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便利性,可依托现有成熟的网络平台如“公道互联”进行远程开庭。 二、加强苏州自贸片区知识产权保护 在行政保护方面,全面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各行政职能部门发挥自身优势,为知识产权保护畅通渠道。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推动在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公安部门可以畅通高新企业报案绿色通道;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建知识产权律师专家库,系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在司法保护方面,一方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司法确认绿色通道,为当事人自主达成的调解协议赋强。另一方面,配强庭前调解力量,形成多元化解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相关专家、律师参与案件调解,为快速、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夯实基础。 三、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双轨并行” 临时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其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居中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形式。临时仲裁具有程序灵活便利、成本低、针对性强、效率高等特点。实行临时与机构仲裁相结合的方式,能有效提升案件仲裁效率。根据最高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包含特定地点、特定规则、特定人员的仲裁协议认定为有效,这为自贸区实行临时仲裁提供了可能。如上海、横琴自贸区都存在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双轨并行”的有益探索。 四、探索中外律所联营与律师互派交流 通过扩大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现国内优秀律师事务所与国际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强强联合,从根本上提升处理涉外案件的能力水平。同时,为专业律师互派交流打通渠道。外籍律师以顾问身份参与联营律所涉外案件的处理,国内律师也可以借此契机学习国外处理涉外案件的经验和优秀做法,提升我市乃至我省涉外服务专业律师人才储备。 五、构建涉外综合法律服务平台 建议通过建立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通过实体平台和虚拟平台相结合的方式汇集法院、检察院、市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协同创新,在民事、商事领域,为自贸片区提供全方位的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建立后,有利于深入开展法治调研、法治体检、法律咨询、法律宣讲、管理顾问、风险评估、纠纷调处、政策研判、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建立多元化、专业化、常态化服务机制,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防范法律风险,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承办单位: | 主办 | 工业园区管委会 | |
协办 | 苏州市司法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1-05-29 09:26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详见附件 | ||
苏园管 【2021】40号(市政协第十四届五次会议第006号提案的答复).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