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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关于统一规划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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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人:
民建
建 议 号:
020

标    题:

关于统一规划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建议

建议内容:
   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污水处理率逐年提高,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量也大幅增长,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和妥善的处理。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结构存在多样化、复杂化,污水厂污泥中含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易降解有机物、恶臭物质、寄生虫卵和病原体等,若处理处置不妥,易使污染物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进一步扩散,造成二次污染,直接威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隐患和风险。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方面污泥的产生量在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很多原先用于污水厂污泥填埋处置的填埋场也逐渐满负荷,污水厂污泥正面临着无处可去的窘境。
    一、苏州市污泥处理处置的大致现状
    1、运行体制不统一。在污泥处置的运行体制上,市政府尚未形成统一的政策,很多地方政府因缺少污泥水处置的建设和运行经费,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无力用于污泥处置运行,对污泥处置设施的投入一推再推,能拖则拖。
    2、产业发展无保障。技术层面看,目前我市污泥处置的方法主要有堆肥、热电厂焚烧、干化后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填埋等。但采用热电厂焚烧的污泥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污泥处理容易受到热电厂热电设备故障检修或季节性停产或减产的影响。采用堆肥处置的受到占用土地及销售出路的限制,吸纳能力在下降。采用干化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的也由于建筑材料的改良等原因,销路受到影响。填埋的问题最大,一方面无地可填,另一方面埴埋的后续影响大。
    3、区块之间不平衡。从各个区块的处置能力看,由于缺乏市级层面的统一规划,各个区块在进行污泥处理设施的投资时往往受到项目用地、资金配套、税收、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等政府扶持政策不完善的影响,处置能力参差不齐。目前,各区块的污泥处置情况差异较大:
   目前,工业园区通过BOT方式,引进了中法环境水务公司对项目进行投资,与热电厂之间形成资源循环利用,利用东吴热电厂蒸汽,烘干污泥,然后再回炉加烧。中法环境水务向污水处理公司收取每吨200元的处置费,处理成本约300元/吨左右,收费不足部分由园区管委会给予补贴,目前的处理能力300吨/日,基本上满足了园区污泥处置要求。
   吴中区的污泥也是采用先烘再掺烧的方式,烘干后送吴中区的江远热电厂进行掺烧,处置成本250-300元/吨,成本全部由吴中区政府承担。由于项目投产不久,采用的都是国产设备,因此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安全性尚需时间验证,且在热电设备故障检修或季节性停产或减产时对污泥处置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城区的污泥目前尚没有处置能力,目前主要有两个去处,一是送常熟进行堆肥处理,二是送吴中区江远热电厂掺烧。但目前堆肥处置越来越受到占用土地的限制,同时随着污泥构成的复杂化,堆肥给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所以目前城区的污泥处置难度较大。
   相城区目前的污泥处置问题较大,目前尚没有集中污泥处置的设备,污泥处置方向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据了解,相城区计划与城区合建污泥处理厂,但到目前为至尚未有明确进展。
   吴江区的污泥情况则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有大量的印染污水,受印染颜料投入种类频繁变换的影响,污水水质波动较大,污水处理难度较大,其污泥的产生量大于一般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目前虽然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但能力不足,且污泥处理分散,不统一,处置效果也不好。
   高新区通过企业化运作,对污泥进行干化后做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工艺较为先进,处理成本不高,经济性较好。污泥处理二期工程建成后可形成处理能力230吨/日,在消化自身产生污泥的同时,还可以接纳外来污泥的处理,但受到区域之间固体废弃物转移的限制,其多余生产能力并没有能发挥作用。
    二、我市污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表明,我市污泥处置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 地方重视程度不够,产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当前将污泥视为固体废弃物还是资源认识并未统一,对于污泥定位的不明确导致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出现一系列问题,如监管主体模糊、建设和运营资金没有保证、标准制定滞后及产业政策不明确等。
  (2)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缺失。目前我市的污泥处理还处于各个版式块各自为政的状态,污泥处理处置缺少系统规划,更没有做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的编制,包括技术性规划,污泥处理的管理体制、责任划分、相关政策、公众参与等规范均没有建立。专项规划是污泥处理处置的指导性方针,它的缺乏会导致污泥的处理处置处于无序状态。
  (3)污泥处置设施能力不足。我市的部分区域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尚在加强普及阶段,污泥处理设施的建设不足。
  (4)污泥处理处置的关键技术规范没有建立,处理处置标准有待完善。污泥的主要处理技术包括污泥的土地利用(土地改良、园林绿化、农用等)、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填埋等几种处置方法。国家已经出台了污泥处理处置的规范。但污泥源头减量技术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污泥消化技术尚需进一步优化;堆肥周期长、效率低及堆肥过程中的臭味、蚊蝇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污泥石灰干化或热干化产品出路问题仍在探讨;污泥堆肥后土地利用的环境潜在风险有待进一步论证等。因此虽然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种类繁多,但工艺的可靠性及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污泥储存和运输的相关技术标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我市污泥处理处置建议
   针对我市污泥处置的现状,对我市污泥处理处置的提出如下建议:
   1.进行全市的污泥处置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建立污泥处理处置的专项规划。建立全市的污泥处理处置的指导性方针,其内容技术性规划,污泥处理的管理体制、责任划分、相关政策、公众参与等规范。通过专项规划解决目前污泥处理中存在的各区块各自为政的无序状态。
   2.组织对我市的污泥量、污泥性质及污泥的流向进行一次彻底的调研,了解现状和未来的增长趋势,重点了解一些去向不明的污泥,防止污泥的随意倾倒和偷排,更要杜绝外来污染。同时要建立污泥定期调查的长效制度。
   3.对我市现有的污泥处置能力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了解现有处理能力与污泥产生量之间及未来污泥增长量之间的处理缺口,统一规划污泥处置设施的投入。同时,在污泥处理设施投入的过渡过期,站在全市的角度,统筹协调现有处理资源,在不造成二次污染的情况下,全市的污泥可以实行跨区联动处置。
   4.对现有处置技术进行调研,防止由于污泥处理技术的不规范或污泥性质改变而处理方法没有相应调整而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要完善污泥处理技术的评估标准,建立污泥处理的准入标准,投入产出标准和社会效益评估体系。
   5.在国家没有出台污泥产业政策之前,可以先行研究制订符合地方要求的产业政策,收费保障政策,财政优惠政策和投资运营政策,保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任何的污泥处理工艺都会有负产品,如堆肥处置的堆肥销路是个问题,随着砖厂的减少干化焚烧的残渣处置渠道也越来越少,如何保证这些技术的可持续性,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并通过一定的政策保证吸引一部分社会资金进行该市场。
   根据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导引》及江苏省级政府的相关文件,污泥处理是政府的责任,而全市的统一规划处置是摆在苏州市政府面前的一个绕不开的民生实事工程。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水利局
会 办 姑苏区政府;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张家港市政府;常熟市政府;太仓市政府;昆山市政府;吴江区政府;吴中区政府;相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14-5-28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苏州市委:
    你委在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统一规划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市污水厂污泥处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污泥是城镇污水处理的必然产物,是污水中污染物转化的归宿,如得不到规范化的处置,势必会造成二次污染,削弱污水厂的减排效益。因此,污泥的规范化处置问题目前已成为继污水处理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关注的焦点,是城市排水行业面临的迫切问题。近年来,特别是2009年国家住建部、环保部和科技部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后,我市各地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开展了污泥处置出路和相应处理技术的广泛调研和技术探索,上马了一批示范项目,建立了相应的经费保障体制,取得一定的成绩。
    一、因地制宜,各地现状污泥基本得到规范化处置。基于目前我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预算体制,各市(县)、区负责各自辖区内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及污泥处理的相关工作,苏州市级水务部门主要承担行业管理职能。近年来,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按照2009年市环保局组织编制的《苏州市污泥处理处置规划》(2007-2020),结合国家和江苏省的最新政策要求,因地制宜,建设了一批污泥处理处置工程,附表表1为我市各地污泥处置现状情况。2013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量约为8.1亿吨,产生脱水污泥(80%含水率)约为67万吨,处置方式主要为焚烧,约占62.3%,堆肥约占26.1%,填埋约占11.4%,制砖等其他方式约占0.3%。总体来说,焚烧占主体,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与燃煤电厂合作,采用余热蒸汽对污泥进行干化,然后与煤混烧,如苏州工业园区、吴中区、吴江区、常熟和张家港等地。部分地区建有单独的干化焚烧系统,如苏州高新区、昆山市等。堆肥处置主要集中在苏州中心城区、常熟城区、相城城区和太仓城区等以生活污水为主的地区,这些区域污泥中的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可以达到土地利用的标准,能够实现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其它少量为填埋和制砖,主要是一些乡镇的污水厂。
    从附表1中的数据来看,我市各地现状污泥处理处置能力基本能够满足城镇污水厂运行的需求。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现状这些处置途径与其它关联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如热电厂、堆肥等,关联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给未来这些处置途径带来了不确定性;二是由于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体系尚不完善,及投融资渠主体的多样性,部分设施的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尚待提高;三是相城、吴江、常熟市等地尚未全面实现市(区)、镇统筹,部分镇级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存在小、散、乱的情况;四是尚未从政策层面兼顾近期需求和长远发展,焚烧是目前各地迫不得已的办法,但从长远来看,随污泥泥质及环保政策的变化,势必要走低碳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途径。
    二、多元发展,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管体制基本建立。关于提案中涉及到的统一建管体制问题,由于污泥的最终消纳离不开其它相关产业的配合协调,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这些产业的发展(如与煤混烧处置受制于燃煤电厂,堆肥处置受制于有机肥料的销售等),各地的相关产业资源不一样,现状的污泥泥质也不一样,很难形成一个全市层面统一的模式。目前,各地更多的是依托当地的处置途径资源,出台相关的政策,予以推动。建管体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关联企业投资和运行,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二是由污水厂全额投资或与处置单位联合成立合资公司处置污泥,污泥产生单位在定价上具有一定的发言权。为了提高最终处置单位的积极性和处置途径的稳定性,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产业政策,如昆山市、吴中区等实行全市(区)统一定价、统一收集、统一处理的模式,实现了市(区)、镇统筹;苏州中心城区通过财政资金回购一定数量的有机肥用于园林绿化,一方面解决堆肥企业销路季节性不畅的问题,同时也推广有机肥在园林绿化行业的使用,培育市场。在政府监督管理层面,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从污泥的产生量、处置单价和过程监管上进行管理,保证污泥的产生、运输和处置环节可控。环保部门主要从环境执法角度,加强对污泥运输及处置环节的环保监管。
    三、统筹资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基本得到保障。关于提案中提到的资金保障问题,目前,我市污水处理费为1.35元/吨,其中包含0.2元/吨的污泥处置费,折合成吨污泥(80%含水率)的费用约为200元/吨。污泥的最终处置出路决定了所需的处理工艺,也决定了处理处置成本。从我市的总体情况来看,焚烧处置的运行费用基本在150~350元/吨,与处理工艺、余热资源、建设标准、区域位置及运输距离有关;堆肥的运行费用基本在120~150元/吨,主要与运输距离有关;填埋的运行费用基本在200元/吨。对于超出现有污泥处置收费的部分,地方财政均予以补贴,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基本得到保障。关于建设资金的投入问题,应该来说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资金的投入相对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来说不是很大,不是影响项目建设的主要因素,困难主要在于确定稳定的、可持续的处置出路。目前,省物价厅、住建厅也正在就下一轮污水处理费提价进行调研和政策性研究,其中会针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经费进行专门考虑。
    针对提案中提出的我市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存在的一些问题,应该来说在各地是不同程度存在的,特别是镇级污水厂这块,尚未从建设和监管方面实现全面的统筹,这也是目前国家整个行业面临的共性问题。与污水处理最终产品直接进入水环境的情况不同,污泥的处理处置工作很难由污水厂一家单位来全部完成,与外部的关联性较强,需要协调相关资源(如国土、农业、园林、建材、电力等)来共同完成,这也是住建部、环保部和科技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出台的背景。另一方面,污泥的处理处置在国内仍是个新事物,面临技术不成熟、不适应及政策配套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您们提案中的相关建议是十分中肯和建设性的,也给我们下一步的工作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局将立足于我市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现状,协调相关部门,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近远结合,确定我市污泥处理处置的发展方向
    2009年初,在市环保局牵头组织下,我市制定了涵盖全市的污泥处置专项规划。该规划以“焚烧”为技术主线,涵盖工业污泥,依托当时的水泥厂、垃圾电厂、热电厂及部分企业的自备锅炉对污泥进行焚烧。在落实过程中,由于城镇污水厂污泥与工业污泥特性不同,及这些依托单位自身发展过程中的存在的很多不确定因素,导致规划没能很好的落实到位。下一步,我局将在整合现有数据基础上,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量、泥质和处置出路进行调查和动态跟踪,按照行业发展规划,督促各地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住建部、环保部和科技部)的要求,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为目标,从污泥的最终出路出发,协调相关关联产业,从规划层面和政策予以控制、鼓励,近远兼顾,以建立持续的、稳定的污泥处理处置机制。在具体处理技术上,将强调根据污泥的特性,分类处置,达到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目的,提倡符合条件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并在规划层面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在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中,将根据地理和资源条件,打破行政和部门分割,结合污泥泥质特性和配套的产业(如热电厂、园林绿化),建设相对集中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使泥质符合土地利用要求的污泥尽可能走园林绿化用肥或基质土资源化道路,重金属及有毒有害含量高的污泥走干化焚烧的道路等,多途径互为保障,提高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可靠性。
    二、配套政策,促进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涉及的环节较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区域垄断性,污水处理厂或地方政府在保障、定价等环节的控制力不强,不利于污水处理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将按照国家、江苏省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如地方人民政府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等,鼓励在园林绿化中的应用,鼓励热电厂通过技术改造焚烧污泥等,培育和鼓励污泥处理处置市场,形成适度竞争的局面。根据各种污泥处理处置途径、技术的技术经济指标确定合适的处置价格范围,指导各地通过政府补贴等形式,保障处理费用的落实,通过竞争的方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管,促进污泥实现规范的无害化处置
    今年初,国家层面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正式发布,对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江苏省政府也曾先后发文明确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对应的监管职责,近期国家层面也将出台条例颁布实施后的有关污泥处理处置的专门的管理办法。具体到我市,我们将推动城乡统筹,将城市、乡镇一级污水厂全部纳入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范畴,全面推行三联单制度,从污泥的产生、运输和最终处置环节等方面抓好全过程监管,保证不出现乱丢乱放的现象。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泥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管,防止在污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要持续根据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的发展,筛选适合我市实际的技术,推广应用,适度提高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我市的污泥处理处置水平。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我们将充分吸收你们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城乡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和美丽苏州建设。
                                                                                   苏州市水利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