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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关于进一步促进苏州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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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人:
工商联
建 议 号:
015

标    题:

关于进一步促进苏州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建议内容:
  自2008年9月我市第一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苏州小贷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9月底,全市已开业小贷公司91家(其中科贷公司5家),注册资本240.7亿元,贷款余额336.1亿元,各项指标均列全省首位。
  小额贷款公司为我市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一是有效集聚了民间闲散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打开了窗口,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已近800个,90%以上为民营企业和个人,汇集了包括恒力、波司登、梦兰、江南高纤、亨通集团等知名民营企业,引导200多亿民间资本进入小贷行业,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的有益探索。二是有效增加了地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根据统计,我市中小企业信贷满足率不足10%,而小贷公司的目标客户主要为小微企业、私营企业、农户等,历年来累计发放贷款超过2000亿元,累计支持客户超过2万户,其中70%的客户未在银行获得过贷款,对传统信贷体系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三是有效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全市小贷公司到2013年6月底已累计缴纳税收17.46亿元。部分小贷公司已成为所在乡镇、街道的纳税大户,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面临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地位不明晰。目前小贷公司被认定为一般工商企业,虽然经营的是货币业务,却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名份,在同业拆借、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法律诉讼以及不良贷款处置等方面难以享受与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
  二是发展前景不明朗。银监会在2009年曾发文明确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这也是许多股东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而根据现有规定,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和最大股东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受政策限制,全国尚无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案例。目前社会舆论对小贷行业的认知度较低,加之不良率的上升,部分投资者对行业发展信心不足,2013年上半年已有9家小贷公司减资9.1亿元。
  三是融资渠道不通畅。因为“只贷不存”,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且银行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虽然江苏省将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包括银行贷款和经各级金融办批准的大额定向借款等)上限提高到了100%。但实际远远达不到这个比例。到2013年6月底,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杠杆率仅为1.35(其中银行融资59亿元,占注册资本的25%)。从2012年开始,银行对小贷公司的融资越来越紧,目前大部分银行对小贷公司融资只收不放,后续资金来源不足已成为影响小贷公司发展的重大瓶颈。
  四是抗风险能力不强。小贷公司面对的大多是银行不愿做和不想做的小微客户,且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因此与金融机构相比,运营成本高,抗风险能力差。目前小贷公司尚未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无法查询贷款客户在银行的贷款和负债结构。受经济下滑以及钢贸等行业性系统风险的影响,2012年以来我市小贷公司的不良率逐月提升,到2013年6月底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5.2亿元,比上年初增加11.2亿元,不良率8.4%,比上年初增加3.44个百分点。
  五是监管主体权责不对称。国务院“金十条”中明确提出“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因缺少相关的法律支撑,地方金融办对小贷公司没有执法权和处罚权,因此地方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手段有限,需要借助工商、税务、银监局等执法部门的力量来进行,同时对一些有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处理手段有限,缺少有效的奖惩机制和使之退出的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是个新生事物,在发展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难。政府部门要从“促转型、防风险、强服务”出发,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监管引导、一手抓服务保障,积极营造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环境氛围,推动行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加快立法,明确小贷公司法律地位。在目前缺少上位法的情况下,建议苏州先行先试,尽快启动对小贷公司管理的地方性立法调研,并争取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一方面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赋予地方金融办监管小贷公司的相关权限,使之师出有名、生存有道、监管有力、发展有序。
  二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发展氛围。要利用多种形式来宣传小贷公司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支持小微企业、服务“三农”等方面的作用,消除小贷公司就是“高利贷”公司的不良影响。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也要积极开展支持妇女创业、青年创业、扶贫帮困等公益活动,提升知名度,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积极协调,充分落实优惠政策。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小贷公司的发展动态,并为其提供相关政策信息,帮助小贷公司争取各级各类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同时要加大协调力度,想方设法确保各级各种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四是创新业务,提升小贷公司发展水平。主管部门要搭建小贷公司与银行、保险、产权交易中心、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平台,支持小贷公司创新业务。建议结合监管评级对小贷公司采取“分级管理、择优扶持”的政策,对信用等级高、经营规范的小贷公司适当放宽融资杠杆率和单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资本雄厚、确有业务发展需要的小额贷款公司,研究开展跨区域经营试点;探索通过发行小贷公司私募股权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承办单位: 主 办 金融工作办公室
会 办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苏州银监分局;苏州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苏州分行;;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14-5-15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15号提案的答复
市工商联: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苏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对我们开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启示。诚如您所言,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六年来,有效集聚了民间闲散资金增加三农、科技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作为新兴金融组织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现对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2007年11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决定在江苏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其中明确: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2008年5月,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其中表述小额贷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对其金融机构属性进行定义。
    但在一些中央部委的文件中,存在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的迹象。比如:国家财政部在2008年12月和2010年6月,先后颁发两份文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并要求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范围,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是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对“特定纳税人”的企业类型作出政策界定时,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划入金融企业范围。200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整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金融机构实行代码管理。
    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了小贷公司是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
    目前,银监会、人民银行正根据国务院授权,拟出台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及经营管理规则。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政策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投放力度,严格把利率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省市出台了多项政策,特别是财税优惠政策。市金融办、财政局、审计局、地税局等部门,多次就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执行有关事宜进行专题协调,积极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争取政策。
    财政奖补政策方面,根据《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办发〔2009〕32号)和《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苏财外金〔2009〕38号)等文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设立奖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开展为农服务业务奖励、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农民创业贷款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奖励、涉农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等农村金融补偿奖励资金。经统计,2008至2012五年间,我市共54家小额贷款公司享受财政奖补资金合计17613.77万元。
    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期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分别按3%和12.5%执行。转入正常轨道后,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8号),符合“三个不低于70%”信贷投向要求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2年起,我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得税预缴与评级结果挂钩。2012年度,我市共有52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2.82亿元,比2011年同期增加减免1.33亿元。
    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创新发展
    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江苏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做了更多的突破,突出表现在业务经营范围、融资渠道扩展等方面。
    业务经营上,省金融出台了《关于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代理保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25号)等文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代理保险产品、代理融资租赁业务、应付款保函业务、开鑫贷业务等,拓展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盈利渠道。至2014年3月末,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余额49.4亿元、应付款保函余额5.2亿元、开鑫贷余额10.3亿元。
    去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也做了积极的探索。2013年8月,我市鲈乡小贷在纳斯达克上市,成为我国首家在美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此后,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拟通过新三板、香港上市等途径拓宽融资渠道。诺亚财富、东吴证券、招商证券、苏州股权交易中心等与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商谈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今年4月,我省7家小额贷款公司成功发行了全国首单小额贷款公司集合资产证券化项目,其中4家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
    四、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发展
    2013年,省金融办组织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评级,并在年底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暂行)》,对不同级别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行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在负债规模、业务范围、监管强度、机构发展等方面对不同评级结果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差别化规定。我市共75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参与了省金融办组织的监管评级,有54家被评为A级及以上,占我市参与评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72%,比全省平均水平高6个百分点;其中,21家被评为AAA级,占全省AAA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25%。
    此外,为体现奖优罚劣政策导向,自2012年起,我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得税预缴与监管评级结果相挂钩,评级结果A级以上的可享受减半预缴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服务
    2013年以来,从促规范、防风险、强服务出发,主要开展了如下监管服务工作: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监管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制度,发挥各相关部门监管服务优势,如:市金融办与财政部门共同开展年度检查,市金融办与税务部门共同开展税收汇算清缴培训、不良贷款核销培训,与工商部门沟通年检事宜等,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建立与银行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与银行的双向沟通。召集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合作银行召开座谈会,了解银行总部下达的相关政策及动态,了解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协调的事宜。建立与银行的信息交流机制,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信息透明,促进其与银行良性合作。
    三是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开展年度评级工作。自2010年以来,我办根据省金融办的工作部署每年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全覆盖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工作。自2013年以来,市金融办要求各主监管员充分利用监管系统数据,每季度出具非现场监管报告,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四是加强小贷公司调研,增强沟通交流。实地调研等方式走访四十余家小额贷款公司,解答政策疑点、了解经营困难、介绍有效的风控措施,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自我优化发展机制。在了解小额贷款公司共性问题和风险的基础上,统筹规划,防止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的爆发。
    五是提升监管员监管能力,加强非现场监管。草拟了《苏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现场监管指引》,出台了《苏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指引》,对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流程进行标准化、精细化和制度化。组织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培训,交流各级各地金融办监管措施和经验,提升监管员监管能力、规范监管行为。
    六是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人民银行组织我市部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报了接入人民银行总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申请资料,并开展了对申请接入机构的办公场所、经营状况的现场走访,举办了对其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征信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技能的培训班。目前,首批接入单位正在进行接口程序开发和上报数据测试等工作。
    下一阶段,我办将继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加强舆论引导,优化行政服务,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引导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和小微金融服务的有效渠道。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关心以及对我办工作的支持!
                                                                          苏州市政府金融办公室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