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工商联 | 建 议 号: | 013 |
标 题: | 关于破解我市民办非盈利养老机构融资瓶颈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养老、护理机构是当前我市“社会办养老”的主要方式。调查显示,目前苏州218家养老机构中,民办的有81家,占比达37.2%;这81家民办养老机构共有床位数18061张,占全市养老机构总床位数的36%。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共有40家专业从事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院,占全省护理院总数的60%,且绝大部分都是民办机构,建设发展水平全国领先。民办养老机构已成为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应对老龄化问题,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市大多数民办养老机构为民办非盈利机构。尽管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可以享受政府税收优惠,获得税收减免,但在融资问题上遇到很大困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能申请银行贷款。现行法律规定“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对民非企事业单位作为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至今没有明确界定,“民非”养老机构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也并未提及贷款和融资事项。二是“民非”养老机构不得分红。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非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民非”单位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这些规定实际上宣告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出资人不仅得不到任何回报,甚至连出资部分也无法收回。三是投资回报期长。投资一家养老机构平均要15-20年才有回报。不能贷款、不得分红、漫长的投资回报期,使许多有意向涉足养老服务产业的民间资本望而却步。 为破解我市民办非盈利养老机构的融资瓶颈,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借鉴温州经验,研究建立养老产业政府专项投资基金,撬动金融信贷服务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在养老机构建设的投资权益方面,出台具体的奖励政策,允许“民非”性质的养老机构在保证福利性、公益性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分配经营所得,让资本“有利可图”。 修改和完善《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和细化考评标准,每年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盈利养老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同时要积极引导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介入,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拓宽民办养老机构的融资渠道。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民政局 | |
会 办 |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14-5-19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13号提案的答复 市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破解我市民办非盈利养老机构融资瓶颈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离不开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全市共有养老机构213家,总床位51840张,民办养老机构87家,床位总数19392张,民办养老机构数和床位数分别占总数的40.8%和37.4%。我市在鼓励和引导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中,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并重,有效提升规范化管理层次和水平。主要做法有: 一、加大政策扶持,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民办公助”是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手段。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建设补贴。每年福彩公益金将根据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床位性质,对租赁房屋开设民办养老机构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25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自主新建具有介助、介护性质床位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二是运营补贴。根据入住老人能够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的性质,给予每床每月50元、120元、200元的运营补贴。三是纳入医保定点。对于被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的民办护理院,经过人社部门审核,给予享受医保定点资格。四是收费优惠。对于民办养老机构电话、数字电视、水、电、煤气等,执行居民收费标准。对新建的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基础设施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五是资助保险。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设立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养老机构只需要交纳保费的20%,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以及到养老机构看望老人的亲友,在养老机构内发生意外事故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保险补偿,减轻了养老机构的负担,减少了纠纷的发生。六是免费培训。近几年来,我们先后对民办机构负责人、护理员组织了20多期免费培训,培训初级护理员2000多名、中级护理员200多名,民办养老机构负责人80多名,着力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综合素质。七是担保贷款。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二、坚持依法监管,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我市出台《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从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服务和管理,政策扶持,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规范。《办法》还专门设置了“政策扶持”章节,从政府补贴、资助、保险、土地、税收、公用事业收费到人才培养和待遇、就业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维护民办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规依据,让民办养老机构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今年又根据民政部出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两个文件精神,出台了《苏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做出具体规定,并坚持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督促和指导养老机构规范服务内容、强化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形成对机构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继续坚持“两手抓”,规范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另一方面,要坚持依法监管、制度规范,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的功能提升。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把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从原来的每位老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60元,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加以保障。二是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到“十二五”末,全市养老床位达到6万张,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40张。三是对全市养老护理员实行免费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90%,并对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给予每月100元至800元不等的特岗补贴。四是制定出台《苏州市养老机构质量建设标准》、《苏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为解决民办养老机构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将认真听取和借鉴您的建议,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环境,创新工作思路,为实现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目前我市正在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对民办养老机构加大金融支持、提供优惠扶持政策等方面将有新的扶持政策出台。 二是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一起,研究组建政府平台建设引导基金专项养老产业引导基金和养老产业担保基金,发挥杠杆作用,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养老设施建设项目,以此来撬动金融信贷服务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三是正在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立法工作,通过政府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保障,促进市场化、多元化养老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养老服务领域,解决制约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四是认真落实民政部民发【2012】35号文件规定,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开展。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给予的关心,该建议必将有力推动我市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苏州市民政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