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总工会 | 建 议 号: | 016 |
标 题: | 关于加强企业职代会制度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加强职代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坚持以程序的正义保障实体的正义,是保障职工的民主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重要措施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 1.加强对职代会制度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力度。劳动法律中有关职代会的法律法规很多,劳动行政部门在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中要增强对职代会制度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用人单位了解企事业单位行政才是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责任主体,把职代会制度纳入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 2.加强在劳动用工检查中的监督指导力度。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在审批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和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制度等项工作中,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未按民主程序制定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员工守则》、《奖惩条例》等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3.在劳动争议调处中应当关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等单位在调处仲裁劳动争议时,应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通过职代会审议讨论,对未按职代会规定程序决定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对用人单位进行教育。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按职代会规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罚,在调处仲裁时应当向职工利益进行倾斜。 4.对拒绝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改正。法律规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对未建立工会组织,导致职代会工作机构和运行程序不合法的用人单位,要督促其抓紧建立工会组织。对阻挠职工参加和组建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应当按照《工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5.发挥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权益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因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纪委、组织、宣传、国资、等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更好地发挥劳动关系三方的协调作用,形成工会积极主动,各有关部门合力协同的长效工作机制。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会 办 | 苏州市总工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14-6-11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16号提案的答复 市总工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业职代会制度规范化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委等各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市总工会等部门全力促进全市企业职代会制度规范化建设的开展,指导企业在集体协商、特殊工时申报、裁员报备等方面推进职代会建设,不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同时加强监管,健全民主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是指导企业在集体协商尤其是工资集体协商方面推进职代会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企业在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时,要如实向职工公开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企业在向人社行政部门报送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合同时,认真审查参与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是否对等,协商代表是否互相兼任、是否在法定任期内,同时审查职代会参会人数是否符合《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并要求企业在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将生效的集体合同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近年来,我市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增长工资待遇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组织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每年确定不同类型、代表性强的企业作为提质培育单位,通过“定人员、定企业、定职责”为内容的定点服务,精心培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效果显著的“样板企业”。同时主动加强和规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开展集体合同审查行为规范达标活动,进一步在标准、范式、流程、文书上做到“四统一”,确保“劳动关系行政事务规范化经办管理率”达到100%。 二是指导企业在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方面推进职代会建设。一方面,认真审查参加职代会的职工代表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将企业申报实行或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方案交职代会审议并形成决议,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将“特殊工时制实行方案”、“职代会决议”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决定书”向全体职工公示、公开。同时在审批过程中,采用抽查职工、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核实企业民主程序和职代会开展的履行情况,发现虚假签字等民主程序违规情况,可对该企业不予许可或撤销已生效的许可。2013年我市共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1057户,涉及职工34.5万人,其中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708户,实行不定制619户。 三是指导企业在裁员、关闭搬迁方面履行职代会程序。近年我市发生劳资群体事件中,部分企业在裁员过程中不重视职工的合理诉求,缺乏民主程序,埋下了劳资纠纷隐患。《劳动合同法》第41条明确要求,企业出现法律规定裁员情形时,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人社部门在接到企业裁员方案报备的申请后,除了审查裁员方案的合法性外,加大了对企业履行民主程序的审查力度,要求企业将裁员方案公示公开,并提交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同时,在企业关闭搬迁问题上,也指导企业履行职代会民主程序,避免因职工不知情、隐患不处置造成劳动关系的不稳定。 四是指导企业在A级劳动保障信誉单位申报方面推进职代会建设。通过劳动保障诚信建设的推进,促使用人单位在提高本单位信誉等级的同时,认识到其组建工会、签订与执行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议的必要性,提高其推进职代会建设的自觉性。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评定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工作时,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有工会、有集体合同作为评定“A级”的条件;二是坚持相关事务要公示公开;三是坚持申报“A级”必须两次公示,即单位内向职工要公示、向社会要公示;四是坚持评定与培育相结合,即通过实施培育工作,针对在职代会民主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由培育单位与联系人指导与帮助其按要求建制并开展工作。截止目前,苏州全市共有5285家企业获得2012年度A级劳动保障信誉单位称号,215家2A级单位,27家3A级单位。经过精心培育和层层推荐,36家企业被评为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 五是指导企业在制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方面推进职代会建设。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联系企业走访和网格化管理过程中,指导企业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作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工作来抓,尤其强调企业通过劳动规章制度应履行法定的民主程序,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发布过程中应做到公开、公示。近年来,我市通过“以案说法”的培训形式,重点从劳动监察典型案例、法律责任以及实务操作等几个方面进行讲解,也涉及到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履行职代会民主程序的相关案例。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案件均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内容及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通过职代会审议讨论等,对未按职代会规定程序决定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人民法院一般依法认定无效。 六是指导企业在实施团体年金制度、选举职工监事方面推进职代会建设。市国资委对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或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均要求企业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在实施的企业团体年金制度时,要求各企业的团体年金具体方案必须经所在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相关的职代会决议等材料作为审批方案的必备材料之一。同时,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十家企业监视会中的职工监事,均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下一阶段打算 市总工会在提案中提出的“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加强职代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建议,对我市下阶段进一步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加强宣传和监管工作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工作方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市总工会等各有关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代会制度建设的宣传与培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开氛围。广泛宣传职代会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舆论宣传、树立典型、总结表彰等多种形式,使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者认识到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应有内容。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的同时,将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及职代会制度等作为培训内容,改变往年集中培训的方式,采用全年性、菜单式、滚动式培训,联合仲裁、社保、就业等单位为企业提供各类业务知识的培训,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课程;同时公布企业人事管理从业人员必学知识点,探索实行企业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就是培训考核中的重要内容。 (二)推进企业自治,完善劳动关系诚信体系建设。一是不断完善培育与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努力培育更多的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三是建立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达标升级制度,科学的确立用人单位达标项目及达标评估机制。通过劳动保障诚信建设的推进,促使用人单位在提高本单位信誉等级的同时,认识到其组建工会、履行职代会程序、签订与执行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议的必要性,提高其加强职代会建设的自觉性。 (三)协助工会加强用人单位工会组建工作。在推进工会组建工作上,一要继续配合工会组织推进企业工会组建扩面提质工作;二要对拒不组建与阻止建立工会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责令改正;三要协助探索推进外资企业工会组建的工作机制,对一些地区在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总结推广,从而为我市全面推进企业民主管理、职代会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四)完善制度建设,促进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一是对企业裁员须具备的条件、必经程序、备案办法以及对裁员企业进行后续关注等制定操作办法进一步规范。二是制定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强化有关政策、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谈判技巧,增强协商的有效性。三是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建设指导,共同促进企业制定集体协商规则,建立企业集体协商自我约束机制。 (五)进一步推动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履行民主程序。切实指导企业在改制重组、关停并转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向职工公开,经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讨论通过,认真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通过职代会提案、意见箱、民主对话会等形式认真听取职工合理诉求,保证广大职工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处理和落实。 (六)不断推进职工董事、监事建制工作,加强民主管理。贯彻落实好《苏州市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般应由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当选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报上一级工会和主管部门备案。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无正当理由被企业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感谢贵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