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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关于民办、公办养老机构同等享受政策待遇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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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人:
工商联
建 议 号:
014

标    题:

关于民办、公办养老机构同等享受政策待遇的建议

建议内容:
  据统计,目前苏州目前共有民办养老机构有81家,占全市养老机构总数的37.2%;这81家民办养老机构共有床位18061张,占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36%。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我市有40家专业从事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院,占全省护理院总数的60%,且绝大部分都是民办机构,发展水平全国领先。民办养老机构已成为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应对老龄化问题,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民办养老机构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市的民办养老机构在税费、用人、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方面还无法享受到与公办机构的同等待遇。大量政府投资、优惠政策及其他公共资源向公办养老机构倾斜,直接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民办养老机构门庭冷清的现象。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提升我市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尽快实现民办、公办养老机构同等享受政策待遇。针对我市民办养老机构绝大部分是民办非盈利机构的现状,建议在现有税费减免的基础上,免除“民非”性质养老机构的一切税费,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招用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稳定养老服务队伍,实现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的真正意义上的同等待遇,促进各种所有制的社会养老机构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同时,可借鉴温州对养老机构实行的分类登记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盈利性养老机构作为民办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对于转岗到这些机构、原属事业编制的医护人员,不改变其身份和待遇。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民政局
会 办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14-4-30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14号提案的答复
市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民办、公办养老机构同等享受政策待遇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离不开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政策,有效地调动和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我市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目前,全市养老机构213家,养老床位51840张,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34.3张。其中公办126家,民办87家、民办养老总床位数达到19392张。2005年底,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只有8家、床位不足1000张,目前,民办养老机构数和床位数比2005年分别增长10.88倍和19.39倍。
    我市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补贴。根据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床位性质,对租赁房屋开设民办养老机构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25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自主新建具有介助、介护性质床位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是运营补贴。根据入住老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的性质,给予每床每月50元、120元、200元的运营补贴。
    三是纳入医保定点。对于被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的民办护理院,人社部门经过审核,给予享受医保定点资格。
    四是收费优惠。对新建的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基础设施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煤气、电话、数字电视、宽带网络等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费用。
    五是税费减免。我市民非性质的养老机构在税费减免上同等享受公办养老机构的待遇: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六是资助保险。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设立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养老机构只需要交纳保费的20%,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以及到养老机构看望老人的亲友,在养老机构内发生意外事故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保险补偿,减轻了养老机构的负担,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七是免费培训。近几年来,我们先后对民办机构负责人、护理员组织了20多期免费培训,培训初级护理员2000多名、中级护理员200多名,民办养老机构负责人80名,着力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综合素质。
    八是特岗补贴。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根据工作年限长短不同,分别给予100元-800元/月的特岗补贴。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200元、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是担保贷款。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给予5万-10万的小额担保贷款。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水平,我们将吸纳您的建议,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制定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准入管理规范。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民办养老机构门庭冷清的现象,我们要制定严格的入住老人准入管理规范,让公办养老机构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供养、护理服务,避免政府资源的占用和浪费。
    二是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针对公办的乡镇敬老院只为三无、五保老人服务,导致入住率较低的现象,我们要转变思想观念兼顾社会寄养老人,实现向有需求的老人开放,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现有养老机构资源作用。
    三是大力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今年根据民政部出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两个文件精神,出台了《苏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做出具体规定,并坚持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督促和指导养老机构规范服务内容、强化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形成对机构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四是不断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使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不断提高护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托我市各类养老服务组织,探索老年人精神关爱的新方法新路子,引导培训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从事老年人心理疏导服务;支持引导诸如苏州市养老服务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为老服务管理事务,经常开展交流活动,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五是科学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政策。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价格参照公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目前公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仍执行的是2000年的定价,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此给民办养老机构提高收费标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就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方面研究制定符合中央养老服务业改革方向和苏州实际的收费指导意见。
    此外,我市正在制定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对养老机构加大金融支持、提供优惠扶持政策等方面将有新的扶持政策出台。我们还通过正在开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立法工作,从政府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保障层面,来促进市场化、多元化的养老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你们对全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关心和关注,恳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苏州市民政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