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案 人: | 民革 | 提 案 号: | 018 |
案 由: | 关于尽快立法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的建议 | ||
| 提案内容: | 预付式消费是指在消费领域形成的由消费者向经营者先行支付一定费用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分次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方式可以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带来利益,但由于立法上的漏洞,监管的不足、经营者自身素质不高,以及消费者防范意识不够,许多消费者在购买了预付式消费卡后,发现经营者宣传的优惠难以兑现,甚至有些商家人去楼空,携款而逃,给很多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近几年来,我市发生的涉及预付式消费纠纷及重大投诉呈快速增长态势,已成为消费投诉的热点、也是解决的难点。近期,我市持续发生了“塑年堂”、“韩影宫”等群体事件,商家突然间集体关门,卷款跑路,涉案金额巨大,受害消费者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原因: 一、商家缺乏诚信,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信息不对称,商家利用打折、促销等优惠条件诱惑消费者不理智消费。消费者对消费卡的使用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等细节没有详细了解,购卡时又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甚至没有发票等凭证。 二、相关监管制度不完备。预付式消费卡最大的特点是“先付款、后消费”,是典型的信用消费。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有效的信用机制,缺乏相关法规对预付消费卡进行规范。消费卡的发售没有资质规定,工商部门不能干涉商家发售消费卡,客观上造成了监管盲区。而在消费纠纷出现后,由于缺少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工商部门只能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带有普遍性的法律,调解难度比较大。 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对预付卡的消费支付方式制定了相关规定,但其是在预付卡消费方式兴起之前制定的,以此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略显“力不从心”。2011年5月25日国家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规范了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以及消费卡的有效期限等。但该意见主要是对多用途预付卡进行了规范。而对大量存在的单用途消费卡的发卡单位的资质、发行规模,促销方式、售后服务和退货制度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我们建议: 一、尽快制定预付式消费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平时要在媒体和店内发布消费警示,引导消费者理智消费。政府要制定应急预案,工商、消保委、公安设立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预付式消费纠纷,第一时间采取必要行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由协会牵头,业内龙头企业有条件接纳部分消费者,尽可能减少消费者损失。 二、制定和颁布部门规章来对预付式消费卡资金安全进行监督 鉴于目前预付式消费卡纠纷金额扩大化、影响恶劣化的现状,而立法需要一定的时间,政府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一些有针对性的部门规章来进行规范管理。这些部门规章包括:发卡备案审查制度,对发卡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发卡计划、具体金额进行登记备案;消费卡第三方发行制度,通过独立、诚信、资信良好、尝付能力强的第三方加入到消费卡的发行环节,以扩张消费卡的信用能力;规范格式合同制度,根据行业不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保证金制度,用于发卡违约方对消费者的资金赔付;黑名单制度等,通过黑名单的定期发布,将发卡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同时,引入行业协会,参与管理,倡导商家自律。 三、尽快出台预付式消费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 目前我市人均GDP已经超过1万美元,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经济发展到这个程度是预付卡消费纠纷高发的时段,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或者政府令的形式将预付式消费确定为经营者的一种特殊经营方式,明确相关的管理主体。可以借鉴日本、美国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成熟经验,引入相关管理制度,多方面开展调研,尽快制定符合苏州实际情况的预付式消费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使管理者有法可依,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理智消费,促进预付式消费行为健康有序发展。 | ||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工商局 | |
| 会 办 |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12-10-26 13:40:00 |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18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苏州市委: 你们或你委提出的《关于尽快立法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预付式消费是指在消费领域形成的由消费者向经营者先行支付一定费用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分次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逐浙为人们所接受,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繁荣市场产生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行业准入、交易结算、监督管理等方面都缺乏统一规范和有效管制,一些经营者滥发预付卡后随意降低商品或服务品质甚至携款潜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针对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多发的情况,苏州工商局从去年开始,联合苏州市消保委加强对预付式消费卡风险防范和规范管理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做了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以美容美发行业为试点,加强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管理。去年初,我局联合市消保委以美容美发行业为试点,推动成立“苏州市和谐消费商户联盟”,全市先后有62家品牌连锁加盟商家入盟,主动签署《和谐消费联盟商户承诺书》。苏州市消保委采取加强培训、强化宣传、上门指导等多项措施,帮助美容美发企业规范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去年上半年,苏州市消保委采取与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中国移动苏州分公司合作,以美容美发行业为试点,推出全国首张预付费式消费卡,制定《和谐消费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针对消费者与经营者容易产生争议的服务标准,卡的使用、借用、转让、补办、退卡,信息泄露,单方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都进行了约定,实现了对预付费卡服务交易的动态监管。 二是积极推动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工作。今年以来,我局联合苏州市法制办、苏州市消保委等单位,进一步加强对预付式消费行为地方立法工作的调研,形成了相关分析报告。8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财经工委、人大代表及市政府法制办一行就《关于制订预付式消费监督条例的建议》来我局进行立法调研。8月28日,市政协季忠正副主席一行就《关于尽快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的建议的》提案的办理情况来我局进行视察,并对“关于制订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立法情况调研。市人大、政协调研组成员听取了苏州工商局对制订预付式消费行为管理条例立法的前期工作汇报和关于制订该条例的立法论证报告及立法内容框架的建议,对加强预付式消费卡监管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提出了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的指示要求。 三是切实加大了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监管力度。今年以来,苏州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深入了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整治行业范围主要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服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运输、餐饮、美容美发、健身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我局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重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了对美容美发和健身行业的整治和规范工作,制定规范格式文本,推行格式文本工商备案制度,帮助企业切实纠正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局将坚持抓专项整治与抓规范引导并重,切实提高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监管的工作水平,维护好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既突出消费维权,又重视扶持发展。进一步巩固格式合同整治工作的成效,严厉打击预付式消费领域合同侵权行为,切实抓好对格式合同的规范和备案工作,引导企业增强自律意识,维护好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二是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存,研究制定规范预付式消费监管的政府规章。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开展预付式消费应具备的资质、落实预付卡资金账户第三方监管、预付式消费最终解释权归属、经营者开展预付式消费的申报、备案、销售、管理等规定及惩处举措,推动我市预付式消费行为的规范发展。三是推动建立预付式消费卡综合监管平台。积极推动建立工商、商务、税务、银行部门联动、分类监管机制,搭建起对预付式消费卡的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对发行量大、回收期限较长、社会影响较大的发行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对发行量小、回收期限短、社会影响小的发行主体进行常态监督,有效防范消费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苏州工商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