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案 人: | 民建 | 提 案 号: | 005 |
案 由: | 关于加快苏州市区社保信息一体化建设,推进社保基金统筹使用的建议 | ||
提案内容: | 苏州市区目前共有七个区,社会保险分成四个统筹区域,其中: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和高新区为同一个统筹区域,参保人数为61.42万人,退休人员22.62万人;2000年12月31日,吴中区由吴县市拆分后并入苏州市区,为独立的统筹区域,参保人数为19.02万人,退休人员3.1万人;2000年12月31日,相城区由吴县市拆分并入苏州市区,为独立的统筹区域,参保人数为10.06万人,退休人员0.96万人;1994年5月,苏州工业园区设立,也为独立的统筹区域,参保人数为44.23万人,退休人员0.28万人。 在同一个市区内,存在着四个社会保险统筹区域,由此也产生了许多弊端: 一、导致各区域社保信息系统重复建设、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造成资源极大的浪费。 四个区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自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造成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重复开发,浪费大量财力物力。同时,各区域的社保数据库互相独立,参保信息不能共享,造成信息资源极大浪费。 二、给参保人员带来很大不便、增加了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成本,加大了社保信息管理难度。 参保人员在四区域间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必须办理异地转移手续,相当于转移到外地,要转移社保基金,其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繁琐,给参保人员带来很大不便,同时异地转移手续增加了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成本,加大了社保信息管理难度。参保人员如果在四个区域间流动时没有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其最终将拥有4张医保卡、4个社保个人编号,这个人将来在其中的一个区域办理退休时,其社保年限的接续会成为社保经办机构的一个难题。 三、四区域的社保信息系统互相独立的时间越长,以后进行社保信息系统整合的成本和难度就越大。 据统计,四个区域间每月互相流动的人数高达数千人,很多参保人员的信息在各区域的信息库中交互存在着。大量的相互间的人员流动与四个区域社保信息系统的相对独立的矛盾,极易造成四个区域间的数据库整合难度加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来数据库合并的难度就越大,数据合并的成本也就越高。 四、加大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成本,给广大参保人员带来诸多不便。 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应对四个统筹区域独立的社保信息系统,必须重复建设医疗费用结算系统,在许多医院和药店的结算窗口,可以看到分别设立了市级、吴中、相城、工业园区定点结算窗口,这使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结算管理成本大幅度增加,管理难度也大幅度增加。同时,广大参保人员必须根据自己的投保区域选择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于各区域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尽相同,大都侧重于选择本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单位,给那些跨区域居住的参保人员带来诸多不便。 五、会造成参保人员在不同区域间平行参保、会发生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造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 目前苏州社保机构支付的各类养老待遇有:退休待遇、供属待遇、养老补贴待遇、被征地农民保养金待遇等;苏州社保机构承担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有: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待遇、学生医保待遇等。由于四个区域的社保信息库互相独立,极有可能发生一个人在不同区域平行缴费、重复享受待遇的情况。 鉴于以上原因,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苏州市社会保险信息一体化建设步伐。 尽快整合市区、吴中、相城、三区域社保信息库,实现参保人员信息联网联动,参保人员在三区域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由现在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变为办理“市内转移手续”,只转移社保关系,不转移基金,简化参保人员转移手续,降低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成本和管理难度。加快实现三区域间“医保一卡通”,方便跨区域参保人员实现就近就医,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系统,降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成本。杜绝参保人员在不同区域平行参保、重复享受待遇情况的发生,避免社会保险基金造成不必要损失。 鉴于苏州工业园区实现的是另外一种社会保障模式——园区公积金制度,园区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国情和园区特点,在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园区公积金制度一揽子解决了养老、住房、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由于社会保障模式的不同,社保基金范围的不同,建议政府专题研究苏州工业园区与苏州市区参保人员信息联网联动问题。 二、加速市区社保基金统筹使用的步伐。 苏州吴中、相城区建区也将近十年了,苏州市区由七个区组成是不争的事实,苏州市社会保险区域(除工业园区外)分割现象应该早日结束,实现社保基金统筹使用势在必行。加速市区社保基金统筹使用的步伐,是苏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苏州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苏州市政府有效解决民生问题、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是用科学发展观促进苏州社保事业良性发展的需要。 社会保障事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生事业,期盼苏州市政府尽快研究和理顺市区社会保险区域分割现象,尽早出台协调办法,加快实现苏州市社会保险信息一体化建设,加速市区社保基金统筹使用步伐,确保苏州市社会保险事业高效、高质、有序、健康发展。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会 办 | 吴中区政府;相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10-4-26 16:30:00 |
办理类型: | C (留作参考) | ||
答复内容: | 关于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05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市委: 您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快苏州市区社保信息一体化建设推进社保基金统筹使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吴中、相城撤县建区后,市委、市政府以苏发〔2004〕2号文件印发《关于适当延长吴中、相城区县级行政和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要求“自2004年起,两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与市区实行全面并轨”。根据这一文件,我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于2004年8月、2006年12月两次制定两区与市区社会保障工作并轨方案,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了专题汇报,同时就此进行了积极的前期准备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两区区委、区政府请示暂缓并轨,这一工作就此搁浅至今。 正如提案所述,吴中、相城作为苏州市的两个城区,社保体制不统一给参保人员的流动、就业、就医带来极大的不便。近年来,这一问题在每年“两会”上受到委员、代表的广泛关注,也一直是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有关矛盾日益突出,已严重制约了市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全面进步和健康发展,影响了全市社保统筹协调发展的进程。在去年市政府印发的《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中,也提出了“逐步打破区域分割,统一政策框架,提高统筹层次,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机制”的目标任务。 但是,吴中、相城区与市区的社保并轨问题,不光是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层面问题,更牵涉到管理体制、制度框架、人员机构、经费保障等方方面面深层次问题,在上述问题未实现统一并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就无法实现信息系统的统一。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并轨难度与2004年、2006年时已不可同日而语,涉及到的人数、单位数及信息系统数据量都呈几何级数增加,各类待遇衔接、证卡换发又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并轨工作已成为面广量大的系统工程、民生项目,必须待市委、市政府作出决策后,科学论证,统筹安排,多方合作,有序实施。 至于苏州工业园区的公积金制度,则是借鉴新加坡公共管理经验,根据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要求,经市政府、省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适用人群、政策框架、积累方式、待遇享受等均区别于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与市区的政策衔接、经办协调上难度更大。 面对市区社保体制暂时无法并轨的现状,我市社保部门本着立足实际、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托全市劳动保障四级网络和社会保险异地业务数据交互平台,于近年来推出一系列经办举措,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有益尝试,解决相关问题。一是全面实施社会保险网上转移,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跨统筹区流动,其五项社会保险数据全部通过交互平台传递,简化了参保人员转移接续手续,提高了数据准确性,据统计,这一措施实施至今,共有2.4万名参保人员实现转移接续,其中涉及吴中、相城区转入转出的占到近70%;涉及工业园区的占到近20%;二是将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延伸到工业园区,通过聘用专职协管员等办法,在工业园区建立起退管服务网络,对居住在工业园区的1.5万名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退休人员异地社会化管理和就医结算管理,对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在本市各县级市的,经本人申请后,可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就近办理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四是将市区统筹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扩大到市区行政区域,七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到市区统筹范围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社保费委托银行按月扣缴,满足其参加市区社会保险、接续社保关系的需求。五是建立区域间沟通合作机制,将有关经办流程、掌握口径及时发送至吴中、相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力争统一经办规程框架,同时在具体工作中实行互助协作,比如每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手册,市区统筹范围与吴中、相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就采取相互委托发放的办法,有效解决了退休地与居住地交叉人员领取体检通知和体检报告的问题。 今后,我们将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推进市区社保经办一体化建设,一是继续向市委、市政府积极反映情况,并做好政策统一、流程梳理、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实施并轨;二是进一步创新经办思路,与吴中、相城、工业园区社保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借助信息化手段,简化办事程序,为参保人员跨区就业、居住时社保关系转移、就医结付报销等提供方便。 最后,感谢民建市委长期以来对社会保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以上答复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