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委员履职> 政协提案> 十二届一次会议

020.关于重视政府等国家机关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案

发布日期:2008-12-11

本文已被浏览过:

字号:

提案人:
毛勤勇
提案号:
020
案  由:
关于重视政府等国家机关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案
提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和新闻媒体已通过各种方式对该法的实施进行了大量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使该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各界所广泛了解。但在此过程过中,比较侧重和关注的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合法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法定相关义务的方面,而较少关注和涉及政府等国家机关本身在履行《劳动合同法》中在作为用工单位时的义务。由此可能带来的对政府等国家机关的不利影响,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就意味着除了公务员系列的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人员之外,政府等国家机关中的受聘用或受雇佣的人员,例如政府雇员、协管员、各类辅助人员等,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所确定的劳动者,政府等国家机关均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但目前,有些政府职能部门与这些劳动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依然存在,或者在社会保障和其他方面的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不符或不完全相符,从而使作为用工单位身份的政府或其他国家机关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而同时,作为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又必须依法行使《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督查与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在此情况下,作为《劳动合同法》所确定的用人单位的政府等国家机关,如何严格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所确定的职责,并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防止在履行法定义务和执法过程中的中可能出现的尴尬与被动,就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为此,建议政府等国家机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对照落实《劳动合同法》相关义务的履行情况,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就政府等国家机关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完善。具体包括:
    1.就政府等国家机关以及各职能部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此基础上由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全面检查或进行抽查,以确保这些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防止或纠正不签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和“临聘人员”现象。
    2.研究制订《劳动合同法》中直接用工与派遣用工中有关“同工同酬”、加班与“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依据、原则与标准,落实与《劳动合同法》实施相关的经费来源。
    3.对政府等国家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4.对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实施检查。
    5.对带薪休假的实施方案进行研讨并制订实施方案。
    6.制订应对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准则或要求 。
    2008年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如何使政府等国家机关成为严格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率,防止因政府等国家机关因劳动违法而引起的被动与形象受损,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成为包括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在内的各国家机关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
    在进行上述工作的同时,对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遵守和履行法定义务亦同时进行督促和检查。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会  办: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08-5-29
办理类型:

A (所提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或所提建议已被采纳)
B (所提问题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计划拟在3年内初步解决)
C (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3年内难以解决,以及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

答复内容
              关于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号提案的答复 
   
    毛勤勇委员:

    您好!
      
    您在苏州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关于重视政府等国家机关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案》已转我局办理,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们从学习、宣传、执行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力推进。为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我局专门成立了以一把手局长为组长的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制订方案、宣传报道、组织培训、修订政策等事项。多次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情况,研究我市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为此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苏府[2008]6号),以全面推进我市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一是为了增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理解,我们按照《劳动合同法》宣传方案,分期分批开展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劳资人员、工会干部的培训班,讲解法条、分析案例。同时,积极与配合人事部门,组织对全市所有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分别到公安、税务等聘用人员较多的部门开展专题讲座。二是组织了全市联动广场咨询服务活动、制订公布新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向用人单位免费赠送《劳动合同法》单行本进行宣传。三是注重发挥媒体优势组织电视广播专访、报刊专版进行宣传。刊登《给用人单位的一封信》等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为《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三)加强执法检查,稳定劳动关系。我市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过渡期”,开展各项劳动监察活动,开展对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坚决制止用人单位突击劝辞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发生。2007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劳动关系,半年来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主动监察用人单位1.57万户,涉及职工146.9万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令补签劳动合同4.52万份,督促1605户企业依法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涉及职工3.9万人,其中也包括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职工的用工行为。
      
    (四)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化解矛盾。为了保证《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一方面强化宣传营造宣传贯彻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注意收集信息,再次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12333等维权渠道。对涉嫌违法变更、重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坚决杜绝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在我市蔓延。
      
    (五)抓住有利时机,搞好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而《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就必须有一支强有力的劳动监察和仲裁员队伍。而目前劳动监察和仲裁员队伍建设与工作任务明显不相适应,“事多人少条件差”的矛盾日益显现。一方面我们书面向政府提出了解决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人手严重不足的问题突出矛盾,适当增加劳动监察队伍人员编制数量,设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录用专业人员,以应对劳动纠纷高峰期;另一方面,抓紧落实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的各项工作,与各类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将纳入我们的网格化管理。目前市区116名劳动监察协理员已正式上岗工作。“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市编委已在办文批复,太仓已挂牌成立,张家港市、昆山市、相城区等地政府已同意设立。
      
    您在提案中对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劳动合同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非常深入细致,对执法部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面临形势和工作建议非常宝贵。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发,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要加强与人事部门的协作配合,针对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展开进一步的调研,采取多种措施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二是将进一步加强宣传,通过建立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向基层延伸劳动监察队伍,贴近群众,深入企业。三是加强对单位用工规范的指导、服务,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四是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积极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健全工会组织,帮助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与民主管理,通过平等协商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进一步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最后感谢您对苏州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董迎峰  电  话:65218827 
 
    抄  送:苏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