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协理论研究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苏州市政协理论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政协苏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领导下,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全市性、专业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组织本会成员并推动社会有关方面力量,聚焦全市中心工作深化理论研究,深化人民政协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苏州市民政局。本会的主管单位为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9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人民政协事业发展重要问题的研究阐释,接受委托承担苏州政协相关理论研究和研讨任务及重点课题调查研究,加强研究成果与实际应用的衔接,建立和扩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队伍;
(二)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交流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
(三)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人民政协理论的宣传,探索建立同有关方面开展资料交换和成果交流的机制;
(四)反映本会所联系理论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五)接受委托开展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理事制。其中个人会员应是从事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研究工作者及其他支持人民政协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人申请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方面和本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研究;
(五)能够保证一定时间和精力参与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自筹和市财政、市政协办公室拨款;
(二)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5年7月18日第四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